什麼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爲。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爲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爲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爲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即爲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爲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
9.對合法行爲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爲。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爲,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爲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爲。此種行爲,法律稱爲“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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