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時什麼?
在我國古代的發展史之中,並沒有決水罪這一罪名,也沒有關於保護水資源的法律規定。近代以來,我國興修水利,出現了多種故意決水的情形,爲了打擊此種犯罪行爲,保護人民的財產,國家立法機關在刑法中規定了決水罪,犯本罪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一、什麼是決水罪?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刑法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決水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決水行爲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爲方式構成決水罪的,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爲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行爲人實施的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僅是爲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使用機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本質仍屬決水罪。
決水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爲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爲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爲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決水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
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且對人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害,甚至有危及他人的生命,只要滿足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那些早造成公共財產有巨大損失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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