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過失決水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爲,行爲人已經預見其行爲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爲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1、行爲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爲,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爲。這種行爲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爲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爲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爲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1、行爲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爲,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爲。這種行爲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爲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爲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爲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二、怎麼處罰過失決水罪
刑法規定,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決水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使用機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本質仍屬決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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