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如何認定綁架罪,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如果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爲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爲就構成綁架罪。那具體司法實務中可以如何認定綁架罪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如何認定綁架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爲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爲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爲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該死亡對於行爲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菸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爲本質上屬於故意殺人行爲,但在這裏,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爲——綁架行爲所包含,作爲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爲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爲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爲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麼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後果,主觀上行爲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對行爲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爲,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爲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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