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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生產劣藥罪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爲是選擇性關係,行爲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爲即構成犯罪。本罪爲結果犯罪,即無後果不構成犯罪。

構成生產劣藥罪怎麼處罰?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生產和銷售劣藥,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和財產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這些行爲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和健康如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後果,那麼所進行購買和生產銷售的相關企業將會受到嚴厲處罰。一般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標籤:劣藥罪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