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3、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爲故意。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生產銷售假藥,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的,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生產銷售劣質藥品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纔要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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