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
一、招搖撞騙立案標準金額是多少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如果行爲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爲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對於招搖撞騙罪量刑的數額,是沒有要求的。
二、招搖撞騙罪的成立條件
1、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3、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爲。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
(2)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即行爲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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