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抗稅行爲,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因此屬於犯罪性質非常惡劣的罪行。那具體來說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這裏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二、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認定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1)抗稅罪表現爲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爲。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爲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徵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爲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2)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所謂脅迫,裏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2、認定抗稅罪的構成要件,要注意與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相區分。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纔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對象是執行稅收徵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徵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實踐中,對抗稅罪的構成要件的瞭解,才能更好的判斷抗稅的行爲究竟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注意,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爲、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爲之的,可認爲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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