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擔保是否有效?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非法集資的手法也開始多種多樣,通過各種手段來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其中最爲常見的一種手段就是借貸的形式,這種形式很容易讓很多投資者上當,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後果,嚴重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那非法集資擔保是否有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集資詐騙合同無效
即認爲刑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集資人的借款行爲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規定,必然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效合同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借款人的借款行爲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行爲,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並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二、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爲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爲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應認定爲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爲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三、區分情況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爲犯罪,且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第一,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爲屬於犯罪事實的,爲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衝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第二,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宜以“刑民並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並不重合,犯罪行爲與合同行爲也不重合,合同並不必然無效。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合同,可考慮認定其爲可撤銷合同,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雷新勇認爲,經濟犯罪是否能直接決定合同效力,應當根據相關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訂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區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則其爲達此目的而採取的合同行爲在民事法律上應確認爲無效,合同詐騙、集資詐騙即屬此類;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只是因其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爲觸犯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則應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款來認定雙方交易行爲的效力,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即屬此類。
一般非法集資本身就是一個非法行爲,因此涉及到的合同也就沒有任何法律效益,擔保的也就沒有什麼法律效力。我們在生活中要謹慎投資,不可讓自己的資產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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