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非法集資是否有效?
最近有很多人關注非法集資的問題,因爲非法集資作爲一種非法行爲,在商業合作或其它方面會造成不小的隱患,給借款雙方都造成困擾,比如借款協議非法集資這一問題,是否會認定爲借款協議有效?而認定有效與否的判斷機制與規定又是怎樣的呢?
一、法律界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對於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爲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如果借款人對於出借人的犯罪行爲並不知情且無過錯,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爲由於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該《規定》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1年 8月 1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故該《規定》是法院目前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重要依據。
該《規定》第 2條和第 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 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 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如何界定還是要考慮實際情況,可以進行專業諮詢尋求幫助。最後,在簽訂借款協議之前還是要仔細審查資質,除了可以避免損害自身的合法利益外,還能保證自己避免遇上非法集資,不被捲入非法集資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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