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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盜竊武器裝備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盜竊武器裝備罪與盜竊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行爲方式都表現爲盜竊,主觀方面都表現爲故意。但前者是指軍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爲;而後者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爲。前者主體特指爲軍人,而後者主體澤爲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爲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則爲公私財產權。前者所涉行爲對象爲武器裝備,而後者則泛指爲一般財物。故如果一般人員盜竊槍支、彈藥的,因爲刑法有特別規定,依照特別規定以盜竊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由於包裝以及使用的用途等原因確實不知道是武器、彈藥而盜竊的,應當屬於一般盜竊行爲;盜竊武器、彈藥以外一般武器裝備的,也應當屬於盜竊行爲。當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盜竊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盜竊武器裝備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的行爲對象都爲武器裝備,主觀方面都表現爲故意。但前者是指軍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爲;而後者則爲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爲。前者主體特指爲軍人,而後者則泛指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爲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爲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前者行爲表現爲盜竊,而後者行爲則表現爲破壞。軍人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爲人爲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武器裝備毀壞等等。根據刑法理論,當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兩個犯罪條文時,應當擇一重處罰,故此行爲應當以盜竊武器裝備罪定罪量刑,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爲,也是屬於盜竊的一種形式,但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爲顯然是會造成嚴重的國家社會安全問題,相關情況的認定可以基於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最終由法院在調查後進行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