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量刑?
盜竊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定罪
在具體案件中,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犯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爲人爲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整件武器裝備毀壞,爲了從輸油管線中盜取油料而將輸油設備損壞等。鑑於這兩種犯罪總的法定刑雖然相同,但在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有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重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且行爲人的目的也是爲了盜竊,所以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爲妥,行爲人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過去一般是作爲逃離部隊行爲的一個嚴重情節,只定逃離部隊罪。這樣定罪忽略了軍人攜帶武器裝備特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逃離部隊的嚴重危害性。配發給軍人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所有權屬於部隊,個人無權據爲己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存在盜竊武器裝備的行爲,應當由軍事機關或者相關人員立即進行控制,並嚴格控制武器裝備的走向,避免武器裝備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給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嚴重的威脅,具體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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