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遺失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遺失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遺失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遺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運送等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而造成武器裝備丟失。遺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爲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又遺失的,可將其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爲作爲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據軍隊有關規定,丟失武器裝備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或者因其謊報行爲致使上級領導誤信武器裝備沒有丟失,而喪失追查、尋找的機會。
如果丟失武器裝備後,及時作了報告,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雖然作了及時報告,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構成犯罪。嚴重情節,是指遺失後不僅不如實報告,而且還唆使他人欺騙、隱瞞真情,威脅他人不許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採用卑劣手段,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於人的;因丟失武器裝備而嚴重影響部隊完成戰備、作戰、訓練任務的;因丟失武器裝備造成社會治安嚴重隱患的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利用,造成惡劣影響的;遺失的武器裝備因未能及時報告而流散社會或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丟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或因其丟失而泄露軍事祕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遺失武器裝備罪既遂的判決處理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是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情況認定上,還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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