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共犯是怎樣認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國家財產歸爲自己利用或獲取其他利益。挪用公款分爲主犯和共犯,那麼挪用公款罪共犯是怎樣認定的呢?共犯分爲從犯和脅從犯,只要參與策劃,發表意見,出謀劃策就認定爲從犯。而知道挪用公款事項,卻不是出於本意,被迫參與的人員認定爲脅從犯。
挪用公款罪共犯是怎樣認定的?
1、內部人員之間相互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要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進行區分。即誰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應認定其爲主犯:其他積極響應、參與策劃,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改性意見的人員,應認定爲從犯;其他在主觀上沒有挪用犯意,而是由於某種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圖的,應認定爲脅從犯。
(2) 要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劃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的,或在實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應認定爲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認定爲從犯;被迫參與挪 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動的,應認定爲脅從犯。
(3)要從獲利、分贓情況上進行區分。即一般來說,分得贓款比較多,獲利較大的應定爲主犯:分得贓款較少、獲利較小的,應定爲從犯;分得贓款最少、獲利最小的,應定爲脅從犯。
2、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進行區分。即如內部人員勾結外部人員將挪用的公款交與外部人員使用從而獲利的,應認定內部人員爲主犯,外部人員爲從犯;如外部人員提出共同犯罪的,就應看他們在具體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考分贓、獲利情況。
(2)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區分。
(3)根據獲利、分贓的情況進行區分。
挪用公款根據不同情況罪犯被劃分爲不同類型,但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款屬於國家財產,任何人沒有權利利用職務便利挪爲己用。財務人員要加強法律意識,受到脅迫,即使報警,避免給國家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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