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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詐騙怎麼處理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詐騙怎麼處理

在對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時候,自然是各人使用各人的,畢竟要是拿給他人使用的話,則可能造成很大的欠款,這樣對信用卡所有人來講是很不利的。而實踐中,也可能出現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情況,那此時對於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怎麼處理呢?下面是對這個問題做的詳細解答。

一、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詐騙怎麼處理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是經持卡人同意的。

雖然這種行爲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爲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爲犯罪處理。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實質是僞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中間環節;立法規定本罪,主旨在於更加有效地打擊和防範信用卡詐騙犯罪。本罪與僞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僞造信用卡行爲)、信用卡詐騙罪的關係較爲複雜,需注意甄別:

(1)本罪與僞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如能證實行爲人所持有、運輸、出售、爲他人提供的僞造的信用卡是行爲人自行或者夥同他人僞造的,則其行爲屬於僞造金融票證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牽連犯或者吸收犯,應以僞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2)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如果行爲人是在持有、運輸僞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或者是購買僞造的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過程中被抓獲,同時又能證明行爲人目的是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則其行爲屬於本罪與信用卡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競合犯,根據“從一重處斷”原則,應對行爲人以本罪論處。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的行爲也是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那此時對信用卡詐騙怎麼處理也就是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此時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