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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暴力取證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取證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暴力取證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爲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爲。所謂暴力,既包括捆綁懸吊、鞭抽棒打、電擊水灌、火燒水燙等直接傷害證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證的肉刑,亦包括採取長時間罰站、不準睡覺、凍餓、曝曬等折磨證人身體、限制證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證的變相肉刑。證人是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並向司法機關進行陳述的訴訟參與人。其知道案件情況,還未向司法機關陳述,有關人員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證言,亦應視爲本罪的證人。證人,有的認爲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我們認爲,其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而且還包括民事訴訟經濟糾紛的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證人,但不包括訴訟活動以外的證人,如仲裁活動、紀律檢查機關、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活動中的證人。依本條規定,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暴力取證就是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不合法的方式而進行獲取證據,這種行爲是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嚴重的傷害,一般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輕者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處罰,但對於比較嚴重的就會按故意傷害罪來進行處罰。

標籤:暴力 取證 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