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搶奪罪與盜竊罪都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且它們都是針對財產的犯罪,在量刑的時候也會根據搶奪或盜竊的數額來確定刑罰。那麼搶奪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1、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最本質區別就在於客觀方面行爲的隱蔽性和公然性。盜竊罪的隱蔽性是指行爲人自以爲行爲時其行爲不被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搶奪罪的公然性是指行爲人不計較行爲時其行爲是否會被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發覺。筆者認爲,盜竊罪的隱蔽性與搶奪罪的公然性所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場所扒竊,雖然周圍的人很可能看到行爲人的盜竊行爲,但只要未被財物所有人發現,行爲人構成的就是盜竊罪。相反,如果行爲人尾隨被害人到一條無人的小巷,當着被害人的面搶了財物就逃,行爲人構成的是搶奪罪。
2、對象是否屬於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行爲是否構成對物暴力。如:甲男在火車站站臺上看見一剛下車的旅客乙女帶着3個小孩,旁邊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詢問是否需要僱人打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將乙的4件行李扛出車站,乙付給甲10元人民幣作爲報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後,乙的小孩被車站工作人員攔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內出示車票,同時密切注視着已出站的甲。甲見乙仍在出站口內,在明知乙注視着自己的情況下,將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乙並沒有將行李處分給甲佔有的行爲與意識;甲身扛行李時,只是乙的佔有輔助者。換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該行李的佔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爲不可能成立侵佔罪。另一方面,乙將行李交給甲時,甲也沒有欺騙的故意與行爲,所以,不能認定乙將行李交給甲是基於認識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爲。因此,甲的行爲不成立詐騙罪。甲沒有實施任何奪取行爲,也不可能成立搶奪罪。概言之,甲的行爲成立盜竊罪,但甲的行爲並不具有祕密性。
搶奪罪在實施過程中也是會實施暴力的,不過這裏的暴力行爲是針對財物而不是針對人,否則就應當認定爲搶劫罪。而盜竊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具有暴力行爲的,如果在盜竊過程中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證據而對他人使用暴力的話,則就轉化爲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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