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罪經一審程序後判處緩刑條件有什麼?
一、貪污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二、貪污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三、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爲,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貪污罪判處緩刑的條件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現等,如果國家公務人員貪污受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並沒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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