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可以判緩刑嗎,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貪污罪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也就是說此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另外在實施了貪污行爲的情況下,其實並不是一定就會被認定爲貪污罪,而此時要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話,那麼對貪污可以判緩刑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貪污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二、貪污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三、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1.根據刑法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
4.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我國對貪污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調整,規定對於其中一些罪刑惡劣的罪犯,可以在判刑的時候同時限制減刑。至於貪污可以判緩刑嗎?只能說有機會被判緩刑,但前提也是要滿足了緩刑的條件才行。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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