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罪是什麼意思
在日常生活當中,國家針對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是有着應急措施的,但是其首要要求就是當發生安全事故的時候,相關人員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這樣纔可能在最大程度上的減小損失。但是在生活當中,不乏一些行爲人對安全事故不進行上報。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不報安全事故罪是什麼意思?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是什麼意思?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爲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二、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僞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僞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爲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不報安全事故罪是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以後,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所以說在發生安全事故以後,不論如何一定要及時上報,這樣纔可能把傷害程度減小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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