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與不認罪的情節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歸案之後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之後才能夠對他的行爲進行一定的懲罰。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他的態度,認罪比較良好的話,在量刑的時候是需要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認罪與不認罪的情節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一、認罪與不認罪的情節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爲只能稱爲涉嫌犯罪)。
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
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二、其他法律規定
當事人的言辭證據是需要其他物證形成證據鏈條的,不是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認罪,難道法院就無法定罪量刑了嗎?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認罪行)和辯解(否認指控)都是證據力極低的。
如果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但是,被告人供認殺人罪行,而且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仍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況下,法院不僅不能判決有罪,還必須無罪釋放,因爲,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單獨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訊逼供)。
反之,如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犯罪行爲人死不認罪,也不能影響定罪,反而影響量刑。法院法官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七的規定可以說是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最直接的規定。該條文明確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認罪認罰都會獲得刑法相對緩和的評價,從而獲得從寬處理。
首先,如果在抓捕歸案之後當庭認罪,在量刑的時候是可以從輕處理的,但是如果不認罪的話,我們國家也不存在從重處理的請況。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認罪表現規定。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比較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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