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節輕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失火罪情節輕重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爲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爲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爲特別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於2007年2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爲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爲2公頃以上。
二、失火罪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失火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生活中,必須注意用火安全,不管有意無意,造成嚴重損失和後果的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如果發現火災應該及時報警,儘量讓災害減到最小。發現有人蓄意縱火的,更應該報告警方,讓其接受法律的制裁。以上就是本站對上述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尋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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