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詐騙罪這個大類下面,我們最常接觸的是個人詐騙罪,對合同詐騙罪瞭解不是很多,所以也就不清楚合同詐騙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其實,每一種犯罪都有相應的構成要件,只要行爲符合這些要件則就能認定爲相應的犯罪。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客體
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爲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爲,便可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
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
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小編希望大家不要被罪名的名稱給迷惑了,認爲很多時候合同都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簽訂的,所以就覺得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一定是單位,其實也可以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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