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賭博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對賭博罪的規定是什麼?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二、關於賭博的兩個區別
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爲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採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爲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爲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於一般搶奪違法行爲,而不能一概地定爲搶劫罪,對於後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爲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爲是賭博行爲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爲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採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爲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並罰。
綜上所訴,我國對於賭博的司法解釋是指主要是以營利的目的來進行集體的聚衆賭博或者是以賭博爲主要事業的就是犯法,一般來說有明確的賭博事實的,那麼被抓捕後需要判處三年及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處罰款。如果是對社會影響巨大的或者情節惡劣的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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