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造成損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嗎?
一、沒造成損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嗎?
違法發放貸款沒有造成損失的也可能構成犯罪,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構成犯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相對方構成要件是什麼?
相對方構成要件就是主體要件,需要是單位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組織不能成爲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金融機構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的話,罰金由單位承擔。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貸款。所謂貸款,是指貸款人(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爲。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非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是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的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並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沒造成損失,也有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來說,相對方就是犯罪主體,需要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個人犯此罪的,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此罪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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