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對象是怎麼規定的?
該罪的對象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爲,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爲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強迫勞動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對強迫勞動罪來說,犯罪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在主觀方面需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爲存在,不能是過失行爲,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法律規定,強制員工參與公司的勞動,侵犯的客體即可以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也可以是國家勞動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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