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 挪用資金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追訴標準爲15年,挪用資金罪的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根據第二百六十七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上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爲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二、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爲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爲。
《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犯罪分子存在挪用資金的行爲,就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挪用資金的數額特別巨大的,那麼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但有關追訴的具體情況是基於該罪的法定最高罪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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