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能否辦理退休?
一、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能否辦理退休?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也能辦理退休,在社區服刑期間是可以正常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便仍處於社區服刑期間,也可以正常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此外,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但要特別提出的是,這項政策只適用於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四類社區服刑人員。
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服刑人員,如果在服刑期間年滿法定退休年齡的,即便正常參保繳費,也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如果是退休以後因爲觸犯刑法,受到刑罰處罰入獄服刑的,那麼在服刑期間也要暫停養老金的發放,等刑滿後繼續發放。
如果在服刑期間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或者退休後服刑,依然冒領養老金,不僅要撤銷已經辦理的退休手續,而且所發養老金還要被追繳退還。
二、監外執行
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羣衆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蔘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鑑定意見;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爲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綜上所述,有些犯罪被判刑的人員得到了在監獄外執行後面刑罰的機會之後也就得到了相對的自由,此時他們的權利實際上也可以得到相應的恢復,尤其是一些按時交保險金的人員也應該自然享有照常退休和拿到養老金的權利纔是法律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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