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監獄暫予監外執行怎麼辦理?
有很多女性在接受接受法律的制裁時,會出現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會使她們暫時無法在監獄中生活,比如嚴重疾病、懷孕等,這時候相關機構就會對她們實行特殊的監外執行法規,這項規定很人性化,但是有嚴格的要求和辦理程序。那麼女子監獄暫予監外執行怎麼辦理?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十五條 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爲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覈查。
第二百一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二、女子監獄暫予監外執行怎麼辦理?
第一,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第二,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三,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第五,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六,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讀了這篇文章,大家都有了清楚的認識。女子監獄暫予監外執行是需要實際情況與我國法律規定中可以監外執行的情況相符合,並需要相應的合法的手續。如果相關人員符合申請條件並且一番辦理手續,得到可以監外執行的允許,也要嚴格的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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