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
通常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由省、市、自治區對管轄的整個地區的刑事犯罪量刑標準作出細化規定。而呼和浩特市關於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的內容,理所當然是由內蒙古自治區進行規定的。下面,本站爲大家帶來相關聚衆鬥毆罪量刑標準,供你參考。
1.構成聚衆鬥毆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爲: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衆鬥毆人數超過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衆鬥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衆鬥毆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構成聚衆鬥毆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爲: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衆鬥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衆鬥毆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的增加或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1)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聚衆鬥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衆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以上便是對呼和浩特市聚衆鬥毆量刑標準作出的細化規定,當然這個量刑標準同樣也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其他地區適用。如果你覺得小編整理的內容,還不能夠解開你的疑惑,那麼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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