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由於尋釁滋事罪的行爲表現形式多樣,因此,在實踐中,要準確認定尋釁滋事罪,首先要把握好本罪的幾種行爲方式,然後才能依法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本站小編就以呼和浩特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爲大家做詳細介紹,告訴你在呼和浩特對尋釁滋事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呼和浩特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構成尋釁滋事罪,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尋釁滋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二、哪些行爲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隨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爲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另外,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爲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爲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強拿硬要行爲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爲。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爲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爲。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爲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爲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
對起鬨鬧事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爲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爲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爲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呼和浩特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已經有所瞭解了吧。其實上述量刑標準是適用於整個內蒙古自治區的,而具體的內容卻又與其他地區有所不同。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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