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緊急避險的規定有什麼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規定的不作爲犯罪處理的一種情形。根據《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爲了保護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爲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爲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爲,因此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爲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爲。
(2)所採取的行爲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爲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爲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1)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益。(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爲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雖然在刑法中是不作爲犯罪處理的情況,但是也不可以隨意使用,非必要情況如果利用避險,則也是違法的。所以緊急避險也是有自己的相關規定的,必須滿足規定纔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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