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因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182條關於緊急避免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指的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緊急避險的構成要素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爲對社會有利的行爲。這些條件是:
1、避險意圖
避險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爲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爲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爲了保護合法利益。爲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例如,脫逃犯爲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爲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2、避險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爲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3、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爲,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爲,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着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爲人善意地誤認爲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爲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4、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
5、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6、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爲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於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爲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爲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爲由臨陣脫逃,玩忽職守。
7、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爲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麼,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爲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爲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纔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爲。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一點是,新的民法總則中對於緊急避險進行了詳盡的介紹,其次,《民法典》中說明了緊急避險的法律概念以及緊急避險的一些適用的條件,最後還告訴大家緊急避險的限度問題,也就是不能過度。
-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爲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
-
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麼,按照怎樣的程序?
民法總則是民事法律規範的一般性原則,該法規的頒佈對一些民事法律規定都是有影響的。該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很多,包括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對於需要申請法律援助者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然後才能安裝既定流程進行申請。民法總則法律援助工作職責是什...
-
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不在存續的依據是什麼
現在我國的資本市場是屬於一個開放速度非常快的全新的階段,各企業之間其實肩負的責任和使命也要比以往更加重要了,與此同時,市場激烈的競爭法則也讓所有的企業必須要爲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才能站穩腳跟。另外有一部分反而受到新規則的衝擊就面臨着清算破產的地位...
-
民法總則沒有等價有償是什麼原因?
《民法總則》就已經失效了,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民法典》第一編中的規定執行,《民法典》沒有繼續沿用等價有償這一規定,而是把等價有償原則清出了民法基本原則體系,主要的原因是:民事活動並非都是“有償活動”,從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角度講,等價有償原則也不應再作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