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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幾年

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幾年

在詐騙類犯罪當中,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行爲的,一般構成的是信用卡詐騙罪,這可以說是比較特殊的詐騙罪了。自然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也與詐騙罪的處罰不同。那如今在我國,觸犯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幾年呢?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幾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就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犯罪行爲來看,就包括惡意透支信用卡、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等。具體針對不同的行爲,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不一樣,這是需要重點注意的。而觸犯信用卡詐騙最高判幾年,還要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才能確定最終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