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信用卡詐騙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信用卡是銀行發放給信用額度較高人員的一種資金存儲使用卡。這種資金使用卡還可以進行一定的透支,銀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爲了鼓勵消費,並且在這一過程中收取較高的利息費用。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銀行對信用卡的發放要求降低。而這一行爲就帶了信用卡詐騙問題。那麼,最高院關於信用卡詐騙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信用卡詐騙的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對以僞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僞造、塗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三、行爲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爲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僞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爲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爲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爲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銀行對人們發放信用卡的要求降低,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這樣的行爲能夠方便我們的日常經濟行爲,爲我們的資金流通帶來便利。但是這樣的行爲還是會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利用信用卡的便利,進行詐騙行爲。國家有關機關爲了懲治該類犯罪,通過最高院關於信用卡詐騙的行爲做出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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