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毒販被判死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其中也是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對毒販直接判處死刑也不是沒有可能。那實踐中,究竟在哪些情況下毒販被判死刑呢?我國法律中又是如何規定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情況下毒販被判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販毒分子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對雖然已達到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但是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反之,對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也可以判處死刑。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決定刑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被控販毒犯罪,要積極行使自己的辯護權利,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避免出現冤假錯案,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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