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
一、什麼情況下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嗎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販毒人員被抓獲後的毒品性質認定
第一,行爲人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抓獲的,對於從其住所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當認定爲其販賣的毒品,但確有證據證明該部分毒品並非用於販賣或者並非其所有的除外;
第二,行爲人對該部分毒品實施的行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之所以作此規定,原因在於,行爲人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抓獲的,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本須有證據證明是用於販賣才能認定爲販賣的毒品。鑑於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且行爲人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抓獲的,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大多是用於販賣,爲嚴厲打擊毒品犯罪、降低證明難度,該條規定採用了事實推定的方法。即根據行爲人販賣毒品的事實和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情況,推定該部分毒品是其用於販賣,但允許行爲人提出相反的證據推翻推定,反證包括有證據證明該部分毒品是行爲人用於治病、代他人保管、爲他人窩藏等。
販毒行爲一直以來都是受到嚴厲打擊的,而在《刑法》中規定的販賣毒品罪裏面,對行爲人最高的處罰就是死刑。不過要注意的是,這裏是可以對其判處死刑,並非是應當判處死刑。若因爲販毒被抓,雖然具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但並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的,那最終都可以不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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