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的緩刑最低考驗期是多久?
一、判拘役的緩刑最低考驗期是多久?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爲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局,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局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拘役適用對象是誰?
從法律上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等。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爲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二個月,拘役只適用於輕微的犯罪,是一種短期的自由刑,拘役的時間在1~6個月之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判罰拘役,在多數情況下是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但刑罰不能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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