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多長時間
法律中規定的緩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但無論是哪種罪犯在同時適用緩刑的時候都是有一個考驗期的,不過拘役的考驗期與有期徒刑的考驗期不一樣,那到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多長時間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可以縮短嗎
緩刑的考驗期限可否縮短,或者說緩刑犯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應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之規定: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即也可以減刑,但減刑的條件是特定的,即須有“重大立功表現”。
如果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依法執行原判刑罰的,而罪犯在宣告緩刑之前又被羈押過的,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關於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這一點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條、第47條)。
雖然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期限與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期限不一樣,但至少法律中都是明確對考驗期進行了規定的,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至於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則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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