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戰時逃避服役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下職業、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徵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爲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爲。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爲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時狀態的職權,由相關的部門人員行使。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爲。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爲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僱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僞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本罪主體一般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一般是爲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爲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
綜合上面所說的,戰時而逃避服股的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存在逃避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就會承擔刑事的處罰,一般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犯罪的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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