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2.85W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爲,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爲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公民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
戰時,國家處於危難期,公民應當承擔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當兵役部門發出應徵通知時,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應徵服兵役,是違反國家兵役法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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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法律規定只追究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衝擊軍事禁區中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種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既可以是非軍人,也可以是軍人。(二)主觀方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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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爲是退役、轉業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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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量刑標準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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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