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刑事拘留後可否取保候審
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例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二、辦理取保候審時對保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取保候審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於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於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於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爲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
取保候審不同於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本單位領導批准,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很常見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後依法給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申請取保候審,辦案部門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的,在執行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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