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
如果是情節嚴重的情況將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運輸行爲是指使用交通工具轉移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二、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本罪客觀行爲中的攜帶,是指在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時,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險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於身邊,使其置於行爲人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爲。由於本罪是具體的危險犯,故需要根據攜帶物品的種類、數量、殺傷力的強弱,公共場所與公共交通工具的特點,攜帶的方式、方法、次數,已經形成的危險狀態等判斷攜帶行爲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責任形式
本罪屬於故意犯罪,行爲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而攜帶,並明知自己進入了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纔可能成立本罪。
三、哪些行爲構成了危機公共安全罪的嚴重情節?
(1)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2)攜帶爆炸裝置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人非法攜帶上述第3項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爲是性質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爲,我國的相關法律中針對這種犯罪的行爲給予了不同程度的處罰決定,犯罪嫌疑人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去執行。如果沒有按照處罰決定嚴格執行的有可能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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