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一、判處死刑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判處死刑的法定理由,是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於死刑適用的條件。
二、《刑法》對於死刑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死刑的適用情況,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基於實際來履行有關處罰的責任,但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或者懷孕的婦女存在嚴重惡劣的情節的,是不適用於死刑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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