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一、聚衆鬥毆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有哪些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爲,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
而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二、聚衆鬥毆要具備什麼條件
(1)犯罪主體是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人;
(2)行爲人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
聚衆鬥毆罪主要是對於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於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
尾隨、被脅迫參與鬥毆,且在聚衆鬥毆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爲犯罪處理。
在聚衆鬥毆和故意傷害均造成輕傷的情況下,二者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需要結合具體案情特別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要件準確判斷;不過,如果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則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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