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什麼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以敘明罪狀的形式描述了職務侵佔罪的特徵。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我國《刑法》中的職務侵佔罪是從貪污罪中分出來的,兩者均以財物爲犯罪對象,都侵犯了本單位財物所有權,主觀上都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客觀上都是利用職務便利而實施的非法佔有行爲。
因此,與其說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相近似,倒不如說與貪污罪更相近似。
但二者仍然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犯罪的主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但是貪污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其外延要大於貪污罪的主體的外延。
第二,犯罪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除侵犯了公共財物所有權以及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
而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正因爲此,刑法對貪污罪規定的刑罰要重於職務侵佔罪。
第三,犯罪的對象不同。
貪污罪的對象一般只能是公共財物,只是在受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纔不僅限於公共財物;
而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是本單位財物,既有公共財物,也有非公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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