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
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爲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
職務侵佔和貪污的這種行爲肯定都是嚴重違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在本質上都根本就沒有正確的認識,當前自己所擁有的職務和權力是來自於其他人的信任,本應該利用手中的職權更好的造福於企業,造福於社會和民衆,反而卻利用職權大肆的私飽中囊,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害人害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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