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宜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適宜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滿足《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等,不予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批捕和逮捕有什麼區別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已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報經檢察機關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二者具有如下區別: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逮捕後可以向相應的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4、取保後,如果判實刑就應到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如果是緩刑的話,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
不使用批捕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纔可以不適用批捕,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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