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意思有哪些情形?
一、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意思有哪些情形?
我國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包括: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採用取保候審能夠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發生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等社會危險性的;檢察院認爲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認爲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等一系列的情形。
二、不予批捕的具體內容的規定是什麼?
①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②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是犯罪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爲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爲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③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我國的法律中對於不予批捕的情形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對於符合不予批捕情況的當事人民法院將會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的,可以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但是補充偵查的期限最長只能是一個月,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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