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犯了重婚罪怎麼賠償?
一、老公犯了重婚罪怎麼賠償?
男方犯重婚罪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追究男方刑事責任,可以對男方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男方重婚而離婚的,女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精神賠償和物質賠償。
二、重婚罪怎麼認定
可以先明確地是,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個婚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以下兩種情況: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簡單地說,就是同一時間擁有兩本有效的結婚證。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而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三、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爲,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爲主體分爲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爲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爲。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爲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爲重婚罪的表現形式。
結婚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爲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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